简介: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办理再婚事宜的时候才对牵涉到到财产拆分的问题。再婚时所拆分的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婚后扣除的共同财产,除法律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和另有誓约的除外。那么,在再婚时找到的所谓“私房钱”是归属于夫妻婚后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否划入到再婚的财产拆分中呢?下面,就跟小编一起来看一看下面这个案例吧! 徐某华和王某丽二人系由夫妻,婚后育有一子,儿子出生于后,迫使生计夫妻二人开始创业,总承包了某品牌空调的售后加装工程服务,二人闯荡十余年,事业有成。
但是随着徐某华的事业越做越大,交际也更加多,妻子王某丽开始猜忌他的生活作风有问题,这让每天独自闯荡的徐某华深感心中无奈,夫妻之间的争执多了一起,在这样日复一日的争执与猜忌中,夫妻二人感情破裂并要求再婚,两人就财产拆分及孩子养育问题达成协议可行性协议。可是就在二人到民政局办理再婚申请的前一天,徐某华无意间找到了妻子王某丽的一张银行卡,通过查找找到卡上有10万元。当徐某华问道王某丽这笔钱的由来时,王某丽并不名讳,称之为这是自己平时省吃俭用扣下的“私房钱”,防止将来徐某华放不下拔不作可用。这让徐某华深感气氛,感觉自己受到了莫大的羞辱,“我可以给她钱,但是我想听见她说道我放不下,我们跑到这一步都是因为她懦弱,而她赚钱居然是避免我放不下,我更加无法忍者这口气了。
”于是,徐某华拒绝王某丽将这笔钱拿出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展开财产拆分,但遭了王某丽的拒绝接受和再度言语羞辱。最后徐某华控告到法院拒绝依法拆分女方的“私房钱”。【法院裁决】 法院在查明事实后,确认王某丽的“私房钱”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裁决王某丽在15日内缴纳该笔款项的一半给徐某华。【小编评析】 本案中的争议和焦点在于,女方私存的“私房钱”是归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小编指出,这必须融合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展开分析。《婚姻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居多,誓约财产制辅。而法定财产制指的就是就是婚后扣除联合制,即在婚姻关系延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获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和另有誓约外,皆科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婚姻法》规定的应归属于夫妻个人的财产一般是指夫妻个人特有的财产或与一方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
“私房钱”顾名思义是指夫妻一方个人积蓄并不为他方告诉的钱财,其性质并非婚姻法上所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如夫妻双方未就“私房钱”的归属于做出誓约或誓约未知,应该限于法定夫妻财产制,即不应确认“私房钱”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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