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性看来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近年来,校园暴力事件和低龄未成年人实行严重危害社会不道德的恶性案件屡见报端。有人主张,不应减少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
这一建议缺少现代科学数据和科学依据,有可能产生忽略效果。我们应该客观、理性地看来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不有误极端个案或舆论左右科学专业的辨别。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合乎世界刑法潮流,与众不同国情。
目前,多数国家将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原作在了14周岁(还包括)以上。虽然有一些国家的起点偏高,但这些国家都不存在独立国家的少年刑法和司法制度,对实行危害不道德的未成年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采行非犯罪简化和非刑罚简化的介入处理,依照成年人刑事程序定罪惩处的只是少数案件。自制订近现代第一部刑法《大清新的刑律》以来,我国渐渐构成了14周岁、16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区分标准。这是在综合考虑到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地理气候条件、刑事政策、儿童发育情况、不受教育时间及社会经历等因素后做出的辨别,经过了历史的检验,合乎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和违法犯罪再次发生发展规律。
减少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缺少现代科学数据反对,不会陷于人类文明就越变革刑事责任年龄就越不应减少的悖论。迄今为止,没看见对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行危害不道德情况的系统统计资料和研究,校园暴力事件也缺少统一的报告统计资料制度,因此无法非常简单地以媒体曝光的极端恶性事件以偏概全,得出结论14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实行犯罪行为的数量急遽激增的结论。以此作为现代科学依据,去改动具备普遍性的法律,减少刑事责任年龄,违背科学缜密的法律精神。
与30多年前比起,完全相同年龄的未成年人的发育速度有所减缓,但生活茁壮的社会环境某种程度再次发生了巨大变化,他们自学、实践中以及试错的成长期并没延长,心智成熟期的年龄也并未提早。低龄未成年人实行危害不道德,才是说明了他们辨识控制能力仍然严重不足。否则,随着文明日益变革,刑事责任年龄不会更加减少。
减少刑事责任年龄,无法彻底解决问题造成低龄未成年人实行危害不道德的问题。大量现代科学数据和研究指出,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根源是家庭监护、学校教育、社会管理经常出现了问题。例如,在并未管所服刑的未成年人中,多源于残缺不全家庭或者镇守、流动、下人、流浪等失学失管无业的群体,曾颇受网吧、酒吧、歌厅等娱乐场所的负面影响。
非常简单地对未成年人定罪量刑,不仅无法有效地遏止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而且是一种规避问题、分摊责任的作法。对未成年人被判监禁刑,不仅不会导致交叉感染,而且有利于修缮社会关系。一旦可塑性很强的未成年人被张贴上犯罪标签,就更容易产生仇恨心理甚至构成反社会人格,重新犯罪。
心理学、社会学、神经科学和行为学等研究指出,未成年人的心理具备易感性、易变性。只要教育和介入得宜,绝大多数问题未成年人的不道德或心理偏差可以以求矫正。儿童利益最大化,就是社会利益最大化;使实行危害社会不道德的未成年人重返社会,才是对社会最差的维护。当务之急不应是创建成体系、长短有别的不良行为早期介入体系,用教育性的维护处分措施,针对性解决问题未成年人不存在和面对的问题,转变目前“一敲了之”的局面。
同时,应该尽早完善法律制度,实施措施,增强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责任,完备校园暴力的防治与处理机制,整治影响未成年人自学、生活的社会不当环境,增大政府对深处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的协助和反对,从根源上解决问题。唯此,才是应付和防治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之立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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