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4日晚6时许,浙江温州市区第一桥路口的火锅店内再次发生了一起男服务员对女客人热汤浇头的纠纷,随后该服务员被警方拿走调查,被灼伤的女顾客则被送到医院救治。2015年8月24日晚6时许,浙江温州市区第一桥路口的火锅店内再次发生了一起男服务员对女客人热汤浇头的纠纷,随后该服务员被警方拿走调查,被灼伤的女顾客则被送到医院救治。2015年8月24日晚,温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用餐,因与店员朱某再次发生纠纷,被朱某用热水浇头伤势。
这一案件曾引发社会的相当大注目。2016年1月19日,鹿城法院一审确认服务员朱某包含故意伤害罪,被判其有期徒刑一年10个月。同年8月24日,被害人林女士向鹿城法院驳回民事诉讼,拒绝火锅店、火锅店经营者徐某赔偿金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
鹿城法院同日法院此案,并于同年10月24日开庭审理此案。11月3日,这一案件的民事赔偿金部分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总结:2015年8月24日晚上,温州市民林女士和家人在鹿城区第一桥火锅先生店用餐。因为火锅煮沸问题与店员朱某言语相左。林女士指出朱某服务态度劣放微博滋扰,朱某获知后拒绝林女士移除微博未果。而后,朱某从厨房间用塑料方盒丰了热开水,回头到被害人林女士身边必要淋到林女士身上,旋即将林女士冲入在地并展开打伤,造成林女士伤势。
经检验,林女士的残疾等级为七级。林女士指出,她作为顾客前往火锅店用餐,火锅店及其经营者没尽到安全性确保义务,导致其伤势,且服务员朱某系由火锅店雇用的员工,其经济损失应该有火锅店、火锅店的经营者徐某赔偿金。被告火锅店及经营者徐某主张,林女士出院时,他们早已缴纳了8000元款项作为先前化疗费用,并暂付了20万元赔偿款,不应在赔偿款中不予减扣,且林女士出院后,到上海化疗的医疗费系由不必要的费用,应予以去除。
法院确认鹿城法院指出,林女士在上海第九人民医院化疗再次发生的门诊费用有适当的病例出庭作证,且该医院系由国内著名美容整形医院,因林女士系由年长女子,受伤后遗有面部及颈脖部疤痕,上海就诊化疗有其必要性,法院不予确认。同时,法院指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继续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伤害的,由用人单位分担侵权行为责任。案件中,服务员朱某系由该火锅店的雇员,且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的时间是在其上班时间,应该由火锅店分担赔偿金责任。
该火锅店系由个体工商户,徐某作为经营者应该对火锅店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林女士列徐某为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不予上诉。对于赔偿金金额,法院指出,林女士伤势后,火锅店方面缴纳了涉及的住院费,并自行缴纳了林女士8000元及20万元先前化疗费用,法院指出融合双方之前达成协议的协议,应该在裁决确认的赔偿款金额中不予减扣。
如果林女士先前再行产生涉及的适当费用,可以之后向火锅店主张权利。2016年11月3日,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火锅先生店于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金林女士人身伤害赔偿金23.7478万元,并上诉了林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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