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确保婚姻双方的基本权益。其中对成婚、再婚的条件、程序都不作了明确的规定。
实践中有许多夫妻在再婚时对于子女与财产的拆分等法律问题都不过于理解,那么小编入您获取2018婚姻法女方明确提出再婚有哪些规定?孩子归谁? 《婚姻法》第36条第2、3款规定:“再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养育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再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养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养育问题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裁决。
”1993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处置子女养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全称《子女养育意见》)中对再婚后子女养育问题不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些有关规定,父母再婚时,子女的养育归属于问题区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置: 1.哺乳期内的子女 虽然在实际生活中婴儿哺乳期因人而异,由于《子女养育意见》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司法实践中一般来说将“哺乳期内的子女”解读为两周岁以下的婴幼儿。
父母再婚时,哺乳期内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是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随父方生活: 母方患上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相当严重疾病,子女不应与其联合生活。母方有养育条件不尽养育义务,而父方拒绝子女随其生活的。
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生活环境显著对子女养育有利;母亲工作性质类似,不便于养育子女;或者母亲违法犯罪,有利于养育子女等。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有利影响的。
2.哺乳期后的子女 即两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对这个年龄段的未成年子女的养育归属于问题,如果父母双方协商违宪,则由人民法院综合子女的权益、双方的养育能力、养育条件等各方面因素做出裁决。
实践中应该留意以下方面: (1)意味著优先必要养育条件 父母双方皆拒绝子女随其生活的,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优先考虑到:已做到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的;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转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显著有利的;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茁壮不利,而另一方患上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相当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应与子女联合生活的。(2)比较优先必要养育条件 《子女养育意见》第4条规定,父方与母方养育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皆拒绝子女与其联合生活,但子女分开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联合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拒绝并且有能力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3)考虑到子女意见。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一般来说有了一定的分辨和判断能力,需要传达自己的意愿,因此,《子女养育意见》第5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不应考虑到该子女的意见。
(4)协议轮流必要养育子女。未成年人除了归父母一方必要养育外,也可以考虑到由父母双方轮流养育。
《子女养育意见》第6条规定,在不利于维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养育子女的,可以获准。如果在再婚时夫妻双方都拒绝接受必要养育子女或者抢夺必要养育子女,根据《子女养育意见》第20条的规定,在再婚诉讼期间,可以先行裁决代行一方必要养育,以确保再婚诉讼的顺利进行。
女方明确提出再婚男方不表示同意怎么办? 我国法律规定了两种再婚方式,一种是去民政局协议再婚,另一种是去法院诉讼再婚,其中去民政局协议再婚只限于于,夫妻双方强迫再婚并对财产拆分、子女养育早已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好聚好散和平恋情。而去法院诉讼再婚则限于于一方不表示同意再婚或财产拆分、子女养育有争议的情况。
那么这样显然一方不表示同意再婚,就不能通过法院诉讼方式再婚。女方单方控告再婚,必要向法院提交再婚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在15日内通报审理时间。必须留意的是,婚后如果女方在分娩和哺乳期间,法院是不法院男方驳回的再婚诉讼的。小孩养育问题,法院不会考虑到谁更加有养育能力,小孩跟谁更加不利于小孩的茁壮和发育。
如果是男方不表示同意再婚的情况下,女方要控告再婚并且要留意搜集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家庭暴力的证据、包二奶的证据、感情不和离婚的证据等等,通过证据解释两人感情已无和好有可能,法院在综合考虑到各种因素后,才不会裁决。女方明确提出再婚彩礼弃吗? 如果夫妻是办理成婚申请的那么是不必须归还彩礼的,婚后扣除的财产是归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要平均值拆分的。可以不必弃彩礼。
车辆是在婚前出售的话,归属于个人财产。建议夫妻双方协商处置,协商不成可以控告再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说明(二)中第十条规定, 当事人催促归还按照习俗保险费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归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该予反对: (一)双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成婚登记手续但确实并未联合生活的; (三)婚前保险费并造成保险费人生活艰难的。新婚姻法女方明确提出再婚有哪些规定? 新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强迫再婚的,呈请再婚。
双方必需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人再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显然是强迫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有数必要处置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拒绝再婚的,可由有关部门展开调停或必要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再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再婚案件,应该展开调停;如感情确已裂痕,调停违宪,不应呈请再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停违宪的,不应呈请再婚: (一)通奸或有未婚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行家庭暴力或折磨、被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酗酒等酗酒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离婚剩二年的; (五)其他造成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下落不明,另一方明确提出再婚诉讼的,不应呈请再婚。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人的未婚拒绝再婚,需得军人表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根本性罪过的除外。第三十四条 女方在分娩期间、怀孕后一年内或终止胎儿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明确提出再婚。
女方明确提出再婚的,或人民法院指出确实适当法院男方再婚催促的,不在此限。第三十五条 再婚后,男女双方强迫完全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展开复婚注册。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再婚而避免。再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必要养育,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再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养育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再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养育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养育问题发生争执无法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裁决。第三十七条 再婚后,一方养育的子女,另一方不应开销适当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开销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裁决,不阻碍子女在适当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明确提出多达协议或裁决原订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 再婚后,不必要养育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帮助的义务。
行使看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父或母看望子女,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终止看望的权利;终止的事由消失后,应该完全恢复看望的权利。第三十九条 再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料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拥有的权益等,应该依法不予维护。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誓约婚姻关系延续期间扣除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养育子女、照料老人、帮助另一方工作等代价较多义务的,再婚时有权向另一方催促补偿,另一方应该不予补偿。
第四十一条 再婚时,原为夫妻联合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该联合偿还债务。共同财产严重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第四十二条 再婚时,如一方生活艰难,另一方应向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与必要协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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